积微钢铁平台买家管理细则
总章
积微钢铁产业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系由成都积微物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或“积微物联”) 负责运营的服务平台。本平台买家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系积微物联为规范买家使用平台服务或在平台采购商品的行为而制定,构成买家与积微物联方以及买家与卖家之间就利用平台达成商品交易项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家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及其他任何适用的平台规则。买家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全部平台规则的各项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平台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前述条款可能以加粗字体和加下划线显示,应重点阅读。除非买家已阅读并接受本规则和其他平台规则的所有条款,否则买家无权使用平台服务或在平台采购商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台的交易活动,维护线上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政策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货物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及《积微钢铁平台卖家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平台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托平台网站(https://gt.jwell56.com),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为平台会员提供钢材货物的交易、交收及相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平台内会员的买家资格管理及买家线上货物销售服务。
第四条 平台有权对会员通过平台网站发生的线上交易进行监管,并有权对会员之间的款项支付、货物交收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条 平台有权依据本细则调整卖家资格管理及货物销售服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
第二章 定义与说明
第六条 寄售模式和撮合模式
根据积微物联在具体商品交易过程中的法律定位不同,平台交易服务类似可分为“寄售”与“撮合”两种模式
1.寄售模式:在寄售模式下,积微物联作为分别与买家和卖家达成买卖关系的平台方,通过根据买家在平台上确立的采购需求向卖家采购商品再向买家出售并开具发票的形式,参与到商品交易和货物所有权流转的过程,实现卖家与积微物联之间以及积微物联与买家之间背靠背的商品买卖关系。
2、撮合模式:在撮合模式下,卖家系直接向买家销售商品,积微物联不参与卖家和买家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不参与商品交易和货物所有权流转及发票的开具的过程,而仅作为交易的促成方,向买卖双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以促成买家与卖家之间直接的商品买卖关系的达成。
以下买家交易规则的具体约定,如未明确声明适用于寄售模式或撮合模式的,在不损害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一般性的情况下,均适用寄售模式和撮合模式。
第七条 免责说明
买家充分理解并同意:
在寄售模式下,积微物联虽参与了买卖关系,但其行为本质是将卖家提供的产品信息集中于平台供买家查询,同时根据买家的需求和订单,向卖家采购商品后立即向买家出售,赚取一定价差。该交易模式为背靠背商品买卖关系,积微物联不享有标的商品的选择权和定价权,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经销商。鉴此,积微物联无法就卖家提供的产品(无论是产品信息本身的时效性、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等,以及商品本身的适售品质、适用于特定用途性或非侵权性等)以及卖家的履约情况在任何方面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与保证。买家必须经独立查询、自主判断后,再自行决定是否需要由积微物联向卖家进行采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对买家采购的商品,积微物联不与卖家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平台有权且承诺将尽力协助买家向卖家协调处理纠纷的解决。
在撮合模式下,积微物联并不参与买家和卖家直接达成的买卖关系,任何买卖关系项下产生的争议,买家有权直接向卖家主张权利,并由卖家承担其相对应的法律责任。虽有前述,卖家有义务配合平台处理买家与卖家之间交易纠纷的解决。
第八条 特殊规则
本规则以现货锁价交易作为适用一般交易规则的基础场景,针对部分不完全适用一般交易规则的特殊交易场景和交易方式,以特殊交易规则的形式予以专章约定。该特殊交易场景和交易方式应当优先适用特殊交易规则。就特殊交易规则未作约定的部分,在不与特殊交易规则冲突的范围内适用一般交易规则。
第三章 一般交易规则
第九条 交易与下单
1.商品查询
买家可以在任何时间设置不同条件查询卖家在平台公开挂货的可订货商品,但仅能在可交易时间将其查询到的商品加入购物车并生成订单。
2.挂货验标
在卖家挂货前,其所拟挂货的商品需要完成入库验标。根据现货商品入库核验结果不同,可分为绿标商品、白标商品、蓝标商品、红标商品。其中,寄售模式支持绿标商品、白标商品、和蓝标商品的交易。红标商品不得交易。以上验标机制仅适用于寄售模式挂货的资源。
绿标商品:指通过平台系统验证的、存放在达海自营库的、经平台查验,卖家重要挂货信息与入库商品实际信息相符的商品,且卖家需为钢厂一级代理商或钢厂本身,同时挂货资源为其代理或生产资源。卖家在开通寄售服务时可向平台提供证明其为钢厂或钢厂一级代理商的材料,材料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合同、授权书、年度协议、代理证明等。若认证为钢厂需提供营业执照,若认证为钢厂一级代理商所提供证明材料需包括上游钢厂名称、签约时间、合约时长、钢厂盖章等。
白标商品:指通过平台系统验证的、存放在成都达海产业园数码仓的、经平台查验,卖家重要挂货信息与入库商品实际信息相符的商品,且卖家不是钢厂一级代理商或钢厂本身,或其挂货资源并非为其代理或生产资源。
蓝标商品:指由卖家挂货的,存放在达海协议库或加盟库的商品,该等仓库未与平台验证系统对接,平台无法对蓝标商品进行线上实物验证,需进行线下验货。实物验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货物外观、货权归属、货物材质规格、捆包号、材料号及其他挂货重要信息。
红标商品:红标为实物验证结果与入库商品实际信息不相符的商品。红标商品不可在平台上进行交易。
平台标示的验标结果或其他验证结果仅供买家参考,不构成积微物联对待售商品在任何方面明示或暗示的陈述与保证。买家应当根据平台提示的验证结果自行评估拟采购商品的质量情况以及卖家预期履约的情况。
3.撮合资源挂货类型:
现货资源:卖家挂货资源以现货的形式存放于库房,卖家重要挂货信息与入库商品实际信息相符的商品。
非现货资源:在买家下单时,卖家暂不具备向买家完成过户条件的资源。
第十条 理计商品和磅计商品
根据计重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理计商品和磅计商品。
理计商品:指商品重量以根据钢材的外形尺寸乘上钢铁的密度计算得出的理论计重的钢材商品。其实际重量可能与理论计重存在差异。
磅计商品:指商品重量以实际磅秤所得的结算重量计重的钢材商品。磅计商品最终商品结算价款以实际出库过磅计重的商品重量为准。
第十一条 可交易时间
买家的可交易时间为卖家的营业期间。
第十二条 加入购物车
买家按卖家所设置的计件或计重单位选择商品加入购物车。同一件商品,可以被多个买家同时加入购物车,不形成冲突。买家可以在购物车中删除或添加一定数量的商品。
第十三条 商品定价
一口价:标记为“一口价”的商品的价格为固定价格。
第十四条 生成订单
1.寄售模式:买家对购物车内拟采购商品的全部信息确认无误后,可以在可交易期间内将购物车中的商品生成订单。订单生成后,买家选定的商品即被锁定,其他买家无法购买该订单内的任何商品。买家生成订单的,买卖合同随即成立并生效,买家可以自行打印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系根据拟生成的合同样本生成的合法有效的电子文本合同,该合同在平台留存,买家不要求积微物联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2.撮合模式:买家对购物车内拟采购商品的全部信息确认无误后,可以在可交易期间内将购物车中的商品生成订单,买家和卖家之间的商品买卖事实合同成立并生效。平台届时将向买卖双方发送成交通知书。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就商品买卖另行线下签署书面合同,未签署书面合同的,不影响买家和卖家之间商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免疑义,买卖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其在商品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积微物联不作为买卖双方商品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对卖家或买家就合同的履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若买家所购商品为“现货资源”时,合同履行以及售后服务及交易纠纷处理的部分由买卖双方合同约定,本规则就规范卖家(包括但不限于《撮合卖家交易细则》第八章)不再继续适用。
若买家所购商品为“非现货资源”时,本规则就规范卖家合同履行以及售后服务及交易纠纷处理的部分继续适用。
第十五条 意向单成立
在撮合模式下,对于卖家在平台挂货的“非现货资源”,当买家购买此类资源时,平台会与卖家再次确认该资源状态以及信息,确认后,平台将冻结买家平台账户中货款总金额20%的金额作为意向金,从而生成意向单。卖家需确保订单资源在3个自然日内具备向买家交付的条件。卖家可一键重新上架该资源,并向意向买家发送交易通知书,已冻结意向金的买家需在24小时内支付尾款。
第四章 支付与结算
第十六条 支付期限
除本规则另有约定外,买家必须在订单生成当日的北京时间24:00前完成订单的在线支付。若卖家设置的营业期间晚于北京时间16:30终止,且买家于当日的北京时间16:30之后生成订单的,买家的付款期限延后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24:00前。若买家逾期未能完成支付的,平台有权撤销该订单,并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约定的违约条款追究买家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付款方式
平台为买家提供三种付款方式,分别为全额付款、保证金付款、直融付款。
全额付款:即买家需一次性支付订单总金额;
保证金付款:即若买家根据卖家按平台选项设置的首付款比例(一般为20%)在支付期限内足额支付首付款的受限于卖家挂货资源类型和权益,仅部分资源支持保证金付款,详情可见平台商品列表页;
直融付款:通过积微物联引入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买家线上直融方式向金融机构借款并支付商品价款;
寄售模式和撮合模式下商品所支持的付款方式根据商品类型各有不同,可详见商品列表以及商品详情页;
第五章 仓费结算与提货
第十八条 货物所有权转移
在寄售模式下:
1.若资源为绿标、白标,除平台规则另有约定外,积微物联与卖家签订采购合同并生效后,卖家同意由平台自动向达海自营库或者成都达海产业园数码仓发送货权转移指令,货权由卖家转移至积微物联。
2.若资源为蓝标,除平台规则另有约定外,平台与卖家签订采购合同并生效后,卖家需在一个自然日内将货权转移至积微物联。货权转移前,积微物联不承担商品毁损灭失的一切责任和风险。
在撮合模式下:由卖家自行与货物存放的仓储方协调并完成货权转移,买家确认货物所有权及其他信息无误后在平台点击“确认到货”。商品货物所有权转移后,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一并转移至买家。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家后,买家可以提货。
第十九条 仓费结算
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实际提货之日,商品存放在仓库所产生的仓储费及其他相关杂费由买家承担。买家应当在生成订单前自行与仓库就仓费标准达成一致,若买家未在生成订单前与仓库就仓费标准达成一致的,不得就仓库实际产生的仓储费用向平台或卖家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条 提货
寄售模式下,若买家购买“绿标”以及“白标”资源,可在平台“仓储协同”板块自助完成提货。若买家沟通“蓝标”资源,需自行联系仓储方完成提货操作。
撮合模式下,买家均需自行联系仓储方并完成提货操作。
第六章 售后服务及交易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产品售后异议
受限于本节相关条款的规定,若买家所购商品与买卖合同、卖家挂货信息以及供货技术标准(含供货技术协议)存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化学成分、几何尺寸、表面质量、机械性能、金相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不相符,或出现重量短缺、错发货、商品破损等问题的,买家可以通过平台提出产品售后异议,平台将协助买家就该等产品售后异议与卖家沟通并尽力促成纠纷解决。买家因卖家违约而主张的损失应当以直接损失为限。
第二十二条 商品的接收
买家在接收商品时应当在当天:
(1)对商品的包装、外观、件数、标签/喷码等进行检查、核对;
(2)对商品和商品附带产品质量文件(产品质保书、质量说明书等)的完整性与正确性进行检查,核对所接收的商品与买卖合同、平台规则、产品质量文件等文件一致;
(3)买家若对所接收商品发生外观可见的包装、品质等异议,例如锈蚀、碰伤、塌卷等,买家应当于当天通过平台向卖家提出,并充分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商品外观质量的验收合格;
(4)涉及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表面质量、几何尺寸等内在质量异议期限以产品相关质保书为准,不受上述外观瑕疵提货当日完成检验的限制,但买家需明确所购商品的技术标准及商品用途,对于非正常产品不得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建筑结构等涉及安全的用途;
(5)涉及计量问题,一旦发现应及时终止开卷、加工,保留标签、原卷实物并在当天向平台提出,如因开包加工造成无法核实和追溯的不予处理。卖家计量方式凡不作特殊约定的,对于板状交货的,按理论计重;对于卷状交货的,按实称计重;具体以钢厂解释为准;
(6)如买卖双方对商品的接收和验货期另有书面约定的,以双方的书面约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关于锈蚀与划伤的质量异议
除本规则另有所述,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商品在原仓库未发生地理位置上转移的,以及发生转库但交接双方有明确的交接记录、佐证及气象记录等证明,买家可以提出关于商品锈蚀的质量异议;超过15日的,无论买家是否已经与仓库办理提货手续,买家均不得向平台或卖家就锈蚀主张任何权利,不得要求平台或卖家承担关于锈蚀的产品责任。买家采购商品的包装方式选择为“简包装”的,不得因锈蚀向平台或卖家主张任何产品责任。
(1)凡上挂资源标注简包装,用户需注意防范实物可能存在锈蚀的风险,并知晓交易规则有关不受理锈蚀异议的规定。
(2)凡卖家故意隐瞒或虽非故意但被确认属于实物销售前已存在锈蚀情况的,即便卖家上挂资源标注简包装,不受平台有关简包装交易规则的限制,卖家仍应受理锈蚀异议(除卖家合同已明确标注实物已存在锈蚀情况)。
买家若将原卷拆包或者上机开卷,一旦发现表面划伤、碰伤、压痕、卷形等共性缺陷应及时终止开卷、加工,保留标签、原卷实物并在当天向平台提起异议。
第二十四条 交易纠纷处理流程
1.异议申请的立项:买家向平台提出产品售后异议申请并按平台要求提供质保书、照片(标签、缺陷)、申诉说明(必须阐述具体不满足合同或技术标准的哪一条款,例如板形、规格不符异议须提供相关数据并附实物测量照片)、联系人、联系电话、货物所在地等相关证明材料后,平台客服人员将在2个工作日对买家的异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立项;买家提出的异议申请不完整、不完善、不真实或被平台单方认定为不符合其售后异议立项标准的,平台有权驳回买家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2.和解协议的达成:在寄售模式下,异议立项后,平台会与卖家沟通异议的处理,并向买家反馈卖家的异议处理进度,如买卖双方能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的,平台将尽力在立项后的45个工作日内促成和解协议的签订。
在撮合模式下,买卖双方需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平台仅作为协调方,促进并见证双方达成和解。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需向平台提供和解证明。
3.和解协议的履行:在寄售模式下,若协商一致的纠纷处理方式为退款退货的,在签订和解协议后,(1)对于卖家已向平台开具销售发票的,则平台会向卖家发出红字通知单,卖家应当根据红字通知单的要求开具红字发票并寄送给平台,同时,应当根据要求退款至平台指定账号;(2)对于卖家未向平台开具销售发票的,卖家应当直接退款至平台指定账号。在收到卖家退款后5个工作日内,基于买家向平台退货并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平台向卖家退货并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在撮合模式下,和解协议达成的,买家和卖家自行线下履行和解协议。
4.和解协议的不当或瑕疵履行:若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平台合理判定买家在和解协议签订、货物所有权转移、收货确认、财务票据处理等相关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未完全按照本规则或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和解协议,平台有权对买家进行处罚,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降级、冻结账号等。
5.异议终结:买家和卖家达成并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后,该次售后异议终结。售后异议终结后,买家不得就相同的异议再次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向平台或卖家再次提出相同的异议申请,或者就本次纠纷另行起诉。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延迟给付的违约责任
在寄售模式下,鉴于买家与积微物联以及积微物联与卖家之间系背靠背的买卖合同关系,若买家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足额、按时支付商品价款的,则构成买家在买家与积微物联之间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平台有权解除合同,且买家应当向积微物联缴纳定额违约金,当且仅当买家向积微物联足额支付违约金后,积微物联将同等金额的违约金支付给卖家。在买家未按规定足额支付违约金之前,平台有权冻结买家账户以限制其交易权限。但若卖家放弃追索违约金的,买家账户自动解冻。
在撮合模式下,若买家在平台向买家出具成交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非现货资源”的支付的,则买家构成违约,买家应向平台缴纳订单总金额5%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买卖双方也可对违约金额自行协商确定,若无法协商确定则按照平台规则执行)。当且仅当买家向积微物联足额支付违约金后,积微物联将同等金额的违约金支付给卖家。
第二十六条 提货不能的救济
在寄售模式下,买家采购绿灯、蓝灯商品并按本规则的规定足额、按时支付商品价款后,因卖家原因导致买家持平台有效货物清单或其他形式的凭据至指定仓库无货可提(包括部分或全部捆包无货可提)或供提货的商品不符合本规则或合同约定的,在平台与卖家确认情况属实后,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定额违约金。待卖家向积微物联足额支付违约金后,积微物联才有义务将同等金额的违约金支付给买家。买家理解并承诺,足额收到前述违约金后,自愿放弃就积微物联或卖家在买卖合同项下的该违约行为提出其他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就违约行为另行起诉。
买家采购“非现货资源“ 时,并按本规则的规定生成了意向单后,若因卖家原因导致该资源在3个自然日过户仍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则卖家构成违约,卖家应向平台缴纳该订单总金额5%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买卖双方也可对违约金额自行协商确定,若无法协商确定则按照平台规则执行)。当且仅当卖家向积微物联足额支付该等赔偿后,积微物联才有义务将同等金额的违约金支付给买家。但买家和卖家就相关违约责任另行达成一致的,以买家和卖家另行达成一致的约定为准,卖家主张与买家就该违约责任已另行达成一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买家采购“现货资源”时,如买卖双方对合同履行存有异议的,应当自行向合同另一方主张权利,平台不就“现货资源”的交易作出居间裁定。
第二十七条 责任限制
买家同意并确认,积微物联在任何情况下须向买家承担的赔偿责任以积微物联在本次背靠背商品交易项下的实际收益为限并且不超过买家所实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通知
平台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APP推送、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的方式向用户在注册平台时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传真号进行通知。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APP推送、平台即时通讯工具方式进行通知,送达时间以相关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推送或通讯内容在平台系统中记载的发出时间为准;通过传真方式进行通知,送达时间为相关传真的发出时间。
同时,平台也有权通过平台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买家与任何平台项下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事宜,买家有义务不时关注平台的公告信息。公告或通知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公告或通知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违规
当买家违反本规则,破坏平台交易秩序或对平台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买家理解并确认,平台有权对买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开票、评级降级、冻结账号等措施,若造成平台造成损失的,平台有权向买家追索。
第三十条 保密
买家向积微物联承诺,其或其雇员、代理或顾问将对因任何在平台交易项下而收到或接触到的信息严格保密,前述信息包括任何特定交易项下的商业条款和条件、促成交易和履行交易的任何沟通、以及其他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买家在今后的任何时候均不会使用、泄露或透露给任何人该等信息并应尽最大努力防止任何此类信息的发布或泄露。但前述限制不适用于买家因法律、监管机构或政府主体要求而做出的任何披露或为获得建议而向任何专业顾问所做出的任何披露,也不适用于非因积微物联或买家对本条的违反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任何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电子印章
平台有权要求符合条件的买家在特定交易场景下使用电子印章的形式签署该交易项下的合同,买家同意并在该合同上加盖电子印章的,视为买家对该合同的妥为签署,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合同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家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印章的形式而否定其签署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权利可累计性;放弃
本协议项下双方所享有的权利是可累计的并且所涉主体均可按照其认为适当的频率行使其权利。除非明示放弃或书面变更,本协议项下任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不可被放弃或者改变。针对前述权利的任何不行使或者延迟行使均不应被视为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者变更。针对前述权利的任何瑕疵行使和部分行使均不应排除对该等权利或其他权利的进一步或者其他行使。任何一方的任何作为、行为或者谈判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类权利或构成任何此类权利的中止或变更。
第三十三条 转让
卖家知悉并同意,积微物联可以将根据买家在平台上确立的采购请求向卖家采购商品再向买家出售相关的部分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积微物联的关联公司履行(但与平台管理和运营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依然由积微物联保留),而无需卖家的事先同意。
第三十四条 可分割性
如果本规则项下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条款因任何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一项或多项条款应被视为与本规则项下的其他规定内容相分割,并且前述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对本规则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力产生影响,也不得影响本规则所涉任何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规则所涉任何一方特此放弃适用任何使得本规则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任何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特别提示
买家理解并同意,如买家存在使用外挂软件、多个关联公司同时抢购、串标或其他平台依其自由裁量合理认为属于违反公平竞争以及破坏平台管理秩序的行为,则平台有权对买家进行处罚,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购买权限、冻结账号等。
第三十六条 规则的生效与变更
1.平台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交易习惯、客观条件等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平台在修订该细则前会向广大会员公开征求意见,请各会员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2.买家点击本细则下方的"同意并继续"按钮即视为会员完全接受本细则,在点击之前请买家再次确认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细则的全部内容。买家点击同意本细则的,即视为买家确认自己具有享受平台服务的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本细则为平台与买家签订的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与销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细则自发布且公示期届满之日起生效。
5.本规则于2022年10月24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于2022年11月03日实施生效。